經查,劉恒蓮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劉恒蓮身為黨員干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毫無敬畏之心,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縣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報縣委批準,決定給予劉恒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