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務指定管轄案件與一般案件的辦理,雖然并無本質不同,但因其涉及多個紀檢監察機關,可能出現職責不清、協調不力、效率不高等問題,給案件質量留下隱患。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指定承辦相關案件的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以下簡稱“受指定機關”)和對相關案件被審查調查人有處分權的紀檢監察機關(以下簡稱“有處分權的機關”),應當厘清職責邊界、規范工作流程,協作配合、同向發力,確保指定管轄案件的辦理質量。
審查調查階段的分工協作。受指定機關經過初核,對指定管轄案件提出予以了結建議的,應向指定機關提交初核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等,經審核批準后予以了結;發現違紀或者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的,按規定程序辦理立案審查調查呈批手續;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及涉案人員采取留置措施的,按程序報批。受指定機關在決定立案后,及時將立案決定書、組織處理建議函等材料送達有處分權的機關。受指定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以本機關名義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審查調查工作并出具相關手續、文書,而不是以指定機關名義開展工作。受指定機關應及時向指定機關書面報告審查調查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階段性辦理進展,在審查調查完畢后及時報送審查調查報告等材料。指定機關在審核審查調查報告后,及時通知受指定機關將案件移送審理部門進行審理,必要時商請有處分權的機關參加。受指定機關經過審查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作出撤銷案件等決定的,報指定機關批準;發現有其他涉案人員但不屬于其管轄對象的,應向指定機關報告;發現其他不屬于其管轄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向指定機關報告并辦理線索交接手續。
案件審理階段的分工協作。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報告經受指定機關主要領導審批后,書面征求有處分權機關的意見,經協商一致后,提交受指定機關的紀委常委會審議;雙方在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案件定性、量紀檔次等方面存在明顯分歧意見的,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報請指定機關協調解決。指定機關審理部門收到上報的分歧意見后,及時協調處理;案件重大、疑難、復雜或者分歧較大的,可以牽頭協調受指定機關、有處分權的機關、指定機關有關部門進行會商研究,形成處理意見。受指定機關將紀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審理報告、起訴意見書,以及懺悔反思材料、涉案財物報告、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核對的違紀違法犯罪事實等案件材料,及時移送有處分權的機關。有處分權的機關在收到相關材料后,及時履行黨紀政務處分程序,在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前,對被審查調查人作出處分決定,并將處分決定和涉案財物處置意見送交受指定機關;若處分決定需要報上級批準,或者存在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等情形,難以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前作出處分決定的,可以在受指定機關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先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但須在一審判決前作出處分決定。
協商司法指定管轄階段的分工協作。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異地審查起訴和審判的,在審查調查基本結束后、提前介入審理或者正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由受指定機關向指定機關書面請示,對司法指定管轄有傾向性建議的,應說明理由。指定機關案件審理部門綜合考慮當地司法機關的辦案力量、羈押場所、交通條件,以及被審查調查人的主要犯罪地、主要任職地、出生地、成長地、主要涉案單位和涉案人所在地等因素,商請檢察機關辦理司法指定管轄事宜,保證公平公正審查起訴和審判案件。在司法指定管轄明確后,受指定機關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協商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等事宜,接受、審核檢察機關出具的提前介入、審查工作書面意見,對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書面意見,及時移交案件承辦部門辦理。(作者桂春濤 郭增輝 常松 單位:江蘇省泰州市紀委監委)